過去一年,對很多玖富出借人來說特別艱難,主要是回款之路遙遙無期,就算找到了比較靠譜的回款方式,比如打網貸官司,結果也可能并不如人意。究其原因,主要是網貸平臺被法院認定為“信息中介”這一屬性。具體怎么回事,我們從判例中來看:
四川出借人熊先生起訴平臺“欺詐”,卻被法庭一審駁回,原因為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,不能證明與原告可能發生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”;廣東佛山出借人余女士等人以“合同糾紛”起訴玖富也被一審駁回,因為“原告不能證明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”;而山東濟南的兩名出借人黃某、王某的訴訟請求為”侵權糾紛“,同樣因“主張玖富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”,最終被法院駁回。這些判決與此前出借人劉某某起訴玖富普惠被判敗訴如出一轍,都是由于法院認定平臺信息中介屬性不承擔還款責任。


出借人起訴玖富屢被駁回,確實跟法院認定信息中介不承擔還款責任有關。其實,早在2016年,國家就針對網貸行業頒布了《網絡借貸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》,對網貸領域的游戲規則進行了梳理和明晰確定?!掇k法》中,監管方明確規定了P2P網貸平臺的職能為“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、信息公布、資信評估、信息交互、借貸撮合等服務”。因此從法理上講,網貸平臺實質上屬于中介機構,在借貸業務中承擔撮合作用,而不是有些出借人所誤以為的“出借人把錢借給了平臺”。既然平臺沒有償還網貸款項的義務,就更談不上因為沒有剛性兌付就對出借人構成了法律上的侵權。
相信看到這里,很多出借人就明白了,起訴網貸平臺確實站不住腳,自然也就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了。要想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欠款,還是要找到真正的借款人,這樣才是真正的“冤有頭,債有主”,法院才能支持出借人的回款及索賠訴求。